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3民初183号
原告:深圳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