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4247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2025年4月3日,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