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3民初6552号
原告:湖北方嘉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丰竹园小区204栋3单元4层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正耀房地产开发区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内环路环球金融城2栋1单元15层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金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方嘉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正耀房地产开发区有限公司、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方嘉迪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方嘉迪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方嘉迪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56元,减半收取2178元,由原告湖北方嘉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