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22民初3825号
原告:南阳煜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MA445JP30Y(1-1)。
住所: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
委托代理人:***,方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绍兴上虞大金湖精密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51949508F。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曹娥街***路***号。
原告南阳煜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上虞大金湖精密机床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煜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南阳煜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留长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包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