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2民初5486号
原告:南阳煜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MA445JP30Y。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沃克提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年路北3幢2**11层1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53368933C。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南阳煜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沃克提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南阳煜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34182.76元及违约金。2021年10月13日,原告南阳煜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煜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清偿所欠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煜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南阳煜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邢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