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煜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南阳煜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潍坊飞恒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2民初5661号之二 原告:南阳煜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MA445JP30Y(1-1)。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潍坊飞恒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金冢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49425179X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阳煜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飞恒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作出(2021)豫1322民初5661号民事裁定,一、对被申请人潍坊飞恒机械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工商银行安丘支行的银行存款(户名:潍坊飞恒机械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安丘支行,账号:16×××37,工行行号:102458100014)12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一年。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南阳煜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位于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丝源路以西(面积为8168.9㎡)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编号:0006816)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三年。 南阳煜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潍坊飞恒机械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工商银行安丘支行的银行存款(户名:潍坊飞恒机械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安丘支行,账号:16×××37,工行行号:102458100014)12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的南阳煜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位于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丝源路以西(面积为8168.9㎡)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编号:0006816)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