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5民初7716号
原告:***,男,199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贵州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现代制造产业园区金马大道7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贵阳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