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13民初6870号
原告:贵阳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现代制造产业园区金马大道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GURGR2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阳白云天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南路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722194783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阳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白云天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贵阳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阳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