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13民初6872号
原告:贵阳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现代制造产业园区金马大道7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阳白云天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南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阳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白云天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贵阳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阳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