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13民初19号
原告:贵阳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GURGR2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阳白云天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722194783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阳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白云天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贵阳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阳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