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13民初20号
原告:贵阳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现代制造产业园区金马大道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GURGR2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阳白云天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722194783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阳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白云天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贵阳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阳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