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星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16执127号
申请人**,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执行人武汉星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烽火五金建材水暖市场内A2栋3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武汉星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16民初8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月3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原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原执行申请,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执1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祎
审判员***
审判员丁发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