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04民初192号
原告:***,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住沂源县。
被告:淄博博山春江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国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056243482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博山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山东锦华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村镇鲁村二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66444419X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淄博博山春江真空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锦华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