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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淄博博山春江真空设备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04民初192号 原告:***,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住沂源县。 被告:淄博博山春江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国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056243482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博山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山东锦华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村镇鲁村二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66444419X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淄博博山春江真空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锦华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