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6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武汉锅炉集团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17306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锅炉集团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本院(2018)鲁1626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55100元租赁费、利息7772.7及诉讼费1795元,并承担执行费7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锅炉集团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5420.7元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