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106民初2181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系***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锅炉集团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武汉锅炉集团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锅安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武锅安装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武锅安装公司支付拖欠***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遗属抚养费共计3070.8元;2、本案诉讼费由武锅安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的父亲***(1962年8月出生)为武锅安装公司原职工,因罹患胃癌多年,于2003年死亡,该事件正值武锅集团改制,根据2004年2月28日武锅九届二次职代会通过“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改制职工身份转换及安置方法方案”中第(三)条关于职工遗属抚养费条款,***符合国家政策享受遗属抚养。从2003年4月至2013年12月,***每月均靠该笔费用维持学业及生活。但自2014年1月起至2014年6月,武锅安装公司无理由终止发放该笔抚恤金,而***正值大四下半学期实习及找工作期间,仍处于应获得该笔抚恤金的阶段,因缺少该笔费用,***生活无以为继,极度困窘。在此期间多次与武锅安装公司联系,均未解决,***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武锅安装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放弃发表答辩意见、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991年出生,2014年6月30日毕业于武汉体育学院,系***与***婚生子。
***,男,公民身份号码,原系武锅安装公司员工,于2003年3月9日因病去世。
2004年2月28日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改制职工身份转换及安置分流方案第四、(三)关于职工遗属抚养费规定:凡符合国家政策享受职工遗属抚养费的,未成年人预留至其普通高等院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和研究生)毕业,由新企业继续按规定发放。庭审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陈述,***死亡后武锅安装公司依据上述规定每月发放其遗属抚养费至2013年12月,此后武锅安装公司无故停发了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间的上述款项共计3070.8元,故***于2017年9月22日向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武锅安装公司向***支付:1、2014年1月至6月的遗属抚养费3070.8元;2、2017年4月至9月的工资5525.52元。该委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仲不字【2017】第8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3年度武汉市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60.92元,2013年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00元。
以上事实有***提供的户口簿、退休证、死亡证明、录取通知书、武锅安装公司企业改制职工身份转换及安置分流方案、结婚证、职工登记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不字【2017】第8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武劳社【2012】40号)中关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规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每人每月发给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25%。2004年2月28日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改制职工身份转换及安置分流方案第四、(三)关于职工遗属抚养费规定:凡符合国家政策享受职工遗属抚养费的,未成年人预留至其普通高等院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和研究生)毕业,由新企业继续按规定发放。本案中,***原系武锅安装公司职工,因病死亡时婚生子***未成年,武锅安装公司应支付其遗属抚养费。***于2014年6月30日毕业于武汉体育学院,故武锅安装公司应支付***遗属抚养费至2014年6月30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诉至本院,称武锅安装公司未支付其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遗属抚养费,并请求判令武锅安装公司支付其上述时段抚养费金额为511.8元/月×6个月=3070.8元。武锅安装公司应就是否支付上述款项及支付金额进行答辩举证,武锅安装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武锅安装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主张武锅安装公司支付其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遗属抚养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遗属抚养费支付标准的确定。前述《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发给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25%。现***无法提供武锅安装公司2013年度企业平均工资,武锅安装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本单位2013年度平均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13年度武汉市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60.92元,2013年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00元,***主张武锅安装公司停发前每月前往单位领取511.8元的遗属抚养费,未超过武汉市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未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本院予以认定。故武锅安装公司应支付***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的遗属抚养费为511.8元/月×6个月=3070.8元。
综上,依照《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锅炉集团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遗属抚养费3070.8元。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