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128号
原告:武汉锅炉集团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仙桃国家高新区新材料产业园仙河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锅炉集团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锅炉集团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锅炉集团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锅炉集团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79元,减半收取计13389.50元,由原告武汉锅炉集团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 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