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攀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攀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12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湖南攀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邵州路路桥花苑小区3栋2单元701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攀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民初3783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攀峰建设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攀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6495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易超群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