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盛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江西盛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29民初1667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 原告:***,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年县梓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盛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号8幢2-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9376283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盛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1227元,减半收取6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