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83财保42号
申请人:德惠市广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杨立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显峰,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善忠,副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徐小巩,总经理。
申请人德惠市广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内的资金75万元。
申请人称,2018年春,被申请人承建德惠市2018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四标段)工程,2018年5月23日,被申请人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供应混凝土和砂浆,从2018年6月17日至2018年7月24日,被申请人共使用混凝土3149立方米,价款为1196140.00元,被申请人给付了60万元,尚欠596140.00元至今未付。
2019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爱国给申请人出具了欠条一枚,承诺上述欠款于2019年6月30日前还清,否则按每天395.00元支付违约金,但至今未给付。为了使申请人起诉后的审理和判决的得以顺利执行,根据民诉法第101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内资金75万元。吉林省一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惠市广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西**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内的资金7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明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朱哲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