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83民初525号
原告:德惠市广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江西盛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德惠市广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盛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德惠市广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德惠市广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