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执150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水南中州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7YG7539。
法定代表人:胡高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开区双创科技城1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JXW98J。
法定代表人:涂相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11民终10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63658.91元及截止2020年9月16日利息93581.12元,扣除被执行人已经垫付的案件诉讼费、鉴定费及保全费等22923元,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834317.03元,执行费10037元,共计844354元。本院2019年12月30日以(2019)赣1121执保16号保全案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上饶银行城南支行20×××62账户1203320.16元,现因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规定,被执行人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被冻结的银行存款自动转为本案中的冻结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4,4354元及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秋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佐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