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2民初15967号
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经营者:谢某,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
法定代表人: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甲,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乙,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熊某,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某经营部诉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万某乙、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某经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某经营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