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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志帮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绍兴市越城区士尊五金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2民初15967号 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经营者:谢某,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 法定代表人: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甲,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乙,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熊某,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某经营部诉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万某乙、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某经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某经营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