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琼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江西琼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民初3688号之一

原告:**,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原告:***,男,199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原告:**,男,200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母亲),身份同原告**。

原告:胡金花,女,194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厉佳特,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琼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芦洋产业园**民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988660789。

法定代表人:周旭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原告**、***、**、胡金花与被告江西琼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胡金花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胡金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金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84元,减半收取计7842元,由原告**、***、**、胡金花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蒋庄平

人民陪审员  徐宗修

人民陪审员  刘力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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