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民初3688号之一
原告:**,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原告:***,男,199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原告:**,男,200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母亲),身份同原告**。
原告:胡金花,女,194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厉佳特,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琼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芦洋产业园**民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988660789。
法定代表人:周旭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原告**、***、**、胡金花与被告江西琼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胡金花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胡金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金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84元,减半收取计7842元,由原告**、***、**、胡金花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蒋庄平
人民陪审员 徐宗修
人民陪审员 刘力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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