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1民初707号
原告:江西琼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芦洋产业园C区民生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旭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宁,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君,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东流工业集中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东流镇长江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吴君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锋,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琼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东流工业集中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江西琼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琼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琼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江西琼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继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 超
书 记 员 檀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