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煌骏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江西省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6财保388号
申请人重庆煌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18号1栋2-1、2-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4289591F
法定代表人刘祥碧,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洋口镇上广商贸城3期四栋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686743586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煌骏建材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江西省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何盛平自愿为重庆煌骏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省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渝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