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大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440号
原告:重庆大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盛路1号附4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17968872。
法定代表人:高洪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晓睿,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双,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洋口镇上广商贸城3期四栋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686743586。
原告重庆大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大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2元,由原告重庆大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霄敏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龚长松
书 记 员 赵 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