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埾鑫电气有限公司

江西鑫固电气有限公司、习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22执129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鑫固电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习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鑫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习某与申请执行人江西鑫固电气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西鑫固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722执12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十二月七日二0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