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3民初3664号
原告:成都某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成都某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成都某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某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