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2022民初2号
原告:王某,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至县石佛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成都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岳某。
被告:谭某,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成都市某有限公司、谭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康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