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02民初1297号之一
原告:宜宾市丰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BDRL57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810059679。
被告:成都市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556415332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宾市丰安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宜宾市丰安运输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丰安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00元,由原告宜宾市丰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