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盛彬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创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3民初49号
原告:成都市盛彬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金江社区灌温路19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江堰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高屾,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市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同金街426号3楼。
法定代表人:陈庸,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盛彬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创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2023年2月14日成都市盛彬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盛彬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本案已准许撤诉,已无审查必要,本院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盛彬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成都市盛彬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