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应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6212号

原告:**应,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6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迪,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19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19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成都市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同金街426号3楼。

法定代表人:陈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1日,住江西省瑞昌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应诉被告***、***、成都市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应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770元,由原告**应负担。

审判员  何小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蒲春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