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6212号
原告:**应,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6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迪,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19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19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成都市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同金街426号3楼。
法定代表人:陈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1日,住江西省瑞昌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应诉被告***、***、成都市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应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770元,由原告**应负担。
审判员 何小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蒲春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