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3财保91号
申请人:四川世必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薪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L7003J。
法定代表人:杨渝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林,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5564153322。
法定代表人:陈庸。
申请人四川世必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世必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成都市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户4402××××5611的存款在973315元内予以冻结。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总部自愿以保险单号:25101001049900210002341为申请人四川世必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成都市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户4402××××5611的存款在973315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世必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严 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