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7民初7565号
原告:郫都区***塑厂,经营地:成都市郫都区古城镇邻城村**。
经营者:宋泽,男,194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梅,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彬,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同金街****。
法定代表人:陈庸,职务:经理。
原告郫都区***塑厂与被告成都市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2020年11月26日郫都区***塑厂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郫都区***塑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郫都区***塑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元,由郫都区***塑厂承担。因郫都区***塑厂在诉讼费缴纳期间撤诉,故该费用予以免缴。
审判员 黄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