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市中心城区长流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四川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民初6462号
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长流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长青路1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3WJKW65T。
经营者:邓惠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平,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思杰,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7625P。
法定代表人:刘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应强,四川名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市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同金街426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5564153322。
法定代表人:陈庸。
第三人:董索建,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长流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四川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索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联系上第三人董索建并进行有效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钟雅丽
人民陪审员  王万坤
人民陪审员  邹代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