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初144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龙宝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济南出口加工区港源六路1517号。
法定代表人:**农。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龙宝商场有限公司、山东***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