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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济南龙宝商场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初144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龙宝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济南出口加工区港源六路1517号。 法定代表人:**农。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龙宝商场有限公司、山东***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