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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常平可爱多多文具店、山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3民初97号之二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自编B02房。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1************643。 被告:山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济南出口加工区港源六路1517号。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冠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的债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