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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美某某市、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终26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平县美***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杭州花园南门**楼105、205商铺。 经营者:***,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常州市时光钟表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谈家头村遥洛路 经营者:***。 原审被告:常州***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友谊村。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山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济南出口加工区港源六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东平县美***市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时光钟表厂、常州***钟表有限公司、山东***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9民初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平县美***市于2020年11月9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平县美***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平县美***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东平县美***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