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22民初587号
原告: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马鞍山。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雷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帝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L组团7号楼1单元40层1号。
法定代表人:顾娟,总经理。
被告:贵州帝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君悦国际B区12号楼2楼。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贵州帝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帝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缓交的案件受理费31900元,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