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6民初8234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3月28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
被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水阁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16252246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联系。
被告:贵州帝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贵阳世纪城**团**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5007154B。
法定代表人:顾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联系电话:0851-8221****。
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帝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工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因被告贵州帝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无法联系,邮寄送达被退回,案情复杂,送达困难,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马令
书记员马江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