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新区某某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05民初166号 原告:武汉新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新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新区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新区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22442074.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新区某某有限公司申请增加2项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欠付工程款22442074.65元为基数,按一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某)向原告武汉新区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763822.73元;2、确认原告武汉新区某某有限公司在工程款22442074.65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位于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111号的武汉绿地国博广场房地产项目,以及位于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601号的武汉**房地产项目都是由被告开发建设。原告自2014年初起至2020年,承接了原告开发的上述两房地产项目的多项景观及室外给水、雨水综合管网工程等,签订了多份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项目名称、施工面积、合同价格、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合同均约定:若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和解或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全部工程均经被告验收合格并移交被告或其指定的案外人正常使用。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原告施工的十项工程的审定造价总额为68216392.16元,截止2024年4月,被告仅支付了45774317.51元,欠款总计22442074.65元。原告多次以电话、当面谈话、函件等方式向被告催讨欠款,但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拖延。2024年5月起至今,被告未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另,武汉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园林有限公司均为原告曾用名,原告名称于2016年11月3日由武汉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更名为武汉某某园林有限公司,并于2024年3月4日由武汉某某园林有限公司更名为现名。原告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认真遵守。被告超过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鉴于被告逾期付款且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就原告的诉讼请求做如下答辩。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1、园林景观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原告所承接的多处景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部分项目的园林景观,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预备成活率未达到合同的约定标准,在护理期间出现大量死亡的情形,严重影响了景观的效果。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因应确保景观工程在一定期限内的良好状态,但实际情况与合同要求不符。2、积水问题系施工缺陷导致,原告施工的室外雨水管网工程存在设计及施工缺陷。导致项目区域多处出现严重积水,影响正常使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负责,原告未按规范铺设管排水管道存在明显过错。3、室外综合管网工程存在隐患。如在武汉凤凰万象商业地块的室外给水、雨污综合管网工程中,原告施工的部分管网存在排水不畅的问题,每逢雨季出现严重积水现象,对周边建筑物的基础安全造成威胁,影响了该项目的正常使用,原告未按被告的要求进行整改,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二、结算金额存在争议,部分款项未经验收确认。所以双方虽然签订了多份施工合同,并约定了以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作为结算依据,但部分确认不了的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存在瑕疵。部分确认表的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存在多计算工程量的情形,原告报送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导致审定的金额过高,被告认为在结算时应重新对争议的工程量进行核实,以确保结算金额的准确性。工程变更影响结算,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工程变更的情形,但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办理工程变更手续,由于工程���更手续不完善,导致部分,编个工程的费用无法准确地确定,金额影响了整体工作工程的决算。被告认为对这些因工程所产生的费用,因未完善相关手续,明确责任和付费标准会暂行合理结算。三、原告未提供完整的竣工材料,且未履行保修义务,被告有权暂扣质保金,并在提供完整的竣工材料之后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因在工程验收合格并提供完整的竣工材料之后,被告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截至目前,原告未向被告提供全部的完整的竣工材料,如住宅项目以及商业地块项目没有竣工验收报告,导致被告无法对工程进行全面的验收和结算。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暂停支付部分工程款。在原告履行完相关义务后,再行支付。另外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工程质保期为两年,质保金为总金额的5%。原告在质保期内未对枯萎、漏水等问题进行维修。被告依法有权暂扣保证金3410819元即决算金额的5%。四、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又与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和未及时提供竣工材料等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因此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被告的损失,而不是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支付工程款方面,不存在故意拖欠的情形,付款条件未成就,以及对已付款项的核算存在争议,导致双方在工程款支付上产生分歧。被告一直积极与原告沟通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并非无辜,不支付工程款。因此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武汉新区某某有限公司曾用名称为武汉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园林有限公司。2014年至2020年期间,武汉新区某某有限公司先后以武汉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园林有限公司的名称(发包方、甲方),与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10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0份合同名称及结算情况如下: 1、《武汉绿地·国博广场项目售楼处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WH****021)。合同暂定金额5645562.62元。本合同无预付款,工程完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甲方审定产值的70%;完工满三个月后,乙方提供合格的竣工验收证明,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至总包单位,提供齐全的结算书,并结算完成、签署竣工结算确认书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经甲方及某某公司验收无遗留质量问题,经政府审计通过后,且乙方不存在违约行为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质保期满6个月后支付给乙方(无底)。工程完工后,双方签订《物业项目移交记录表》《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开工时间2014年4月20日,竣工时间2014年6月20日,审定金额5717000元。原告确认已收到工程款5499450元。 2、《武汉绿地·国博广场项目10#和2#楼SOHO展示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定金额3875345.07元。本合同无预付款,工程完工后发包单位支付审定产值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后,承包单位提供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至总包单位,提供齐全的结算书,并结算完成、签署竣工结算确认书后,发包单位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经发包单位及某某公司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且承包单位不存在违约行为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后,并经政府审计通过,发包单位返还工程质保金(结算金额的5%(无息))。工程已竣工验收,双方签订《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开工时间2015年8月25日,竣工时间2015年9月30日,竣工验收时间2015年12月8日,审定金额3461419元。原告确认已收到工程款3288348元。 3、《武汉绿地·国博广场项目4#、5#楼展馆园林景观工程合同》(合同编号WH****096)。暂定金额8400577元。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内支付方式:1、本合同无预付款;2、工程完工后发包单位支付审定产值的7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后;承包单位提供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至总包单位,提供齐全的结算书,并结算完成,签署竣工结算确认书后;发包单位支付至结算余额的95%;4、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经发包单位及某某公司验收过政府审计,且承包单位不存在违约行为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后,并经政府审计通过,发包单位返还工程质保金(结算金额的5%(无点));5、上述各付款节点中累计审定产值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否则需签订补充协议。工程已竣工验收,双方签订《竣工验收证书》《竣工移交单》《物业项目移交记录表》《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开工时间2018年6月10日,竣工时间2020年11月3日,审定金额9386243.35元。工程移交时间为2022年12月6日。已支付工程款3317300元。 4、《武汉绿地凤凰湾项目商业地块园林景观工程合同》(合同编号WH****094)。暂定总价8391918元。后经《补充协议1》调整为合同含税总金额10223083元。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支付方式:1、本合同无预付款;2、工程完成合同50%产值,支付审定产值的50%;3、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审定产值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后,承包单位提供合格的线工验收资料,提交完整的设工资料至总包单位;4、提供齐全的结算书,并结算完成、签署竣工结算确认书后;发包单位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5、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经发包单位及某某公司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经过政府审计,且承包单位不存在违约行为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后,发包单位退还工程质保金(结算金额的5%(无息));6、上述各付款节点中累计审定产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否则需签订补充协议。工程已竣工验收,双方签订《竣工验收证书》《竣工移交单》《物业项目移交记录表》《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开工时间2018年9月5日,竣工时间2019年12月5日,审定金额10648394.01元。原告确认已收到工程款5175416.60元。 5、《武汉绿地凤凰湾项目住宅地块园林景观工程协议书》。合同暂定总价9290531元。付款条件:1、本合同无预付款;2、工程完工后发包单位支付审定产值的7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后,承包单位提供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至总包单位,提供齐全的结算书,并结算完成、签署竣工结算确认书后,发包单位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4、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经发包单位及某某公司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经过政府审计,且承包单位不存在违约行为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后,并经政府审计通过,发包单位返还工程质保金(结算金额的5%(无息));5、上述各付款节点中累计审定产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否则需签订补充协议。工程已竣工验收,双方签订《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移交单》《物业项目移交记录表》《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载明开工时间2017年5月15日,竣工时间2019年9月30日,审定金额9282201元。《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均载明开工时间2017年5月15日,竣工时间2017年9月30日,竣工移交时间2020年6月2日。原告确认已收到工程款4991303.8元。 6、《武汉绿地凤凰湾项目商业地块室外给水、雨污综合管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WH****103)。合同包干总价1651683.95元。付款条件:1、本合同无预付款,进度款;2、本工程完工,甲方支付审定产值的70%;3、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后,乙方提供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至总包单位,提供齐全的结算书,并结算完成、签署竣工结算确认书后,甲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4、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经甲方及某某公司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且乙方不存在违约行为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后,甲方支付结算金额的5%(无息);5、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完税工程发票,乙方提供的发票纳税单位必须与合同签订单位名称统一;6、上述各付款节点中累计审定产值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否则需签订补充协议。工程完工后,双方签订《竣工验收证书》《竣工移交单》《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开工时间2018年9月8日,竣工时间2019年12月5日,审定金额2201312.59元。竣工移交日期2022年1月13日。原告确认已收到工程款1156178.11元。 7、《武汉绿地·国博广场项目13#楼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WH****173)。暂定总价2682623.85元。工程款支付:1、本合同无预付款;2、工程全部完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审定产值的70%;3、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后,乙方提供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至总包单位,提供齐全的结算书,并结算完成、签署竣工结算确认书后,甲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4、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经甲方及某某公司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且乙方不存在违约行为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后,甲方支付结算金额的5%(无息);5、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完税工程发票,乙方提供的发票纳税单位必须与合同签订单位名称统一;6、上述各付款节点中累计审定产值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否则需签订补充协议;7、本工程为一般计税项目,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完工后,双方签订《竣工验收证书》《竣工移交单》《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结算价款5777772.21元,开工时间2021年10月18日,竣工验收时间2022年11月10日,保修期起算日2022年12月10日。《竣工验收证书》载明移交时间为2024年11月10日。原告确认已收到工程款1962600元。 8、《武汉绿地凤凰湾项目售楼部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条件:1、本合同无预付款;2、工程完工后发包单位支付审定产值的7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后,承包单位提供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至总包单位,提供齐全的结算书,并结算完成、签署竣工结算确认书后;发包单位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4、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经发包单位及某某公司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且承包单位不存在违约行为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后,并经政府审计通过,发包单位返还工程质保金(结算金额的5%(无息));5、上述各付款节点中累计审定产值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否则需签订补充协议。工程已竣工验收,双方签订《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移交单》《物业项目移交记录表》《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开工时间2015年8月25日,竣工时间2015年9月30日,审定金额2507517.00元。原告确认已收到工程款2599691元。 9、《武汉绿地凤凰湾项目住宅地块展示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条件:1、本合同无预付款;2、工程完工后发包单位支付审定产值的7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后,承包单位提供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至总包单位,提供齐全的结算书,并结算完成、签署竣工结算确认书后,发包单位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4、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发包单位及某某公司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且承包单位不存在违约行为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后,并经政府审计通过,发包单位返还工程质保金(结算金额的5%(无息));5、上述各付款节点中累计审定产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否则需签订补充协议。工程完工后,双方签订《竣工移交单》《物业项目移交记录表》《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开工时间2015年8月20日,竣工时间2015年9月28日,审定金额2373815元。移交日期2020年6月2日。原告确认已收到工程款1566348元。 10、《武汉绿地·国博广场项目一期园林景观工程协议书》。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支付方式:1、本合同无预付款;2、工程完成合同50%产值,支付合同价格的50%;3、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价格的70%;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后,承包单位提供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至总包单位,提供齐全的结算书,并结算完成、签署竣工结算确认书后,发包单位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5、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经发包单位及某某公司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经过政府审计,以承包单位不存在违约行为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后,发包单位退还工程保金(结算金额的5%(无息));6、上述各付款节点中累计审定产值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否则需签订补充协议。工程已竣工验收,双方签订《工程验收证书》《物业项目移交记录表》《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开工日期2016年6月6日,竣工日期2017年6月6日,审定金额16860718元。原告确认已收到工程款16217682元。 庭审中,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武汉新区某某有限公司确认的已支付工程款金额不持异议,且确认上述10项工程均已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武汉新区某某有限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移交单、转账凭证、发票、催告函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10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且有效。原告武汉新区某某有限公司按合同内容进行了工程施工,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利息。具体如下: 1、《武汉绿地·国博广场项目售楼处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审定金额5717000元,已付款5499450元,已付款比例96.19%,差欠217550元,被告应予以支付。差欠部分217550元均为质保金,应按合同约定在质保期满6个月后支付。该工程于2014年6月20日竣工,质保期届满6个月的期限已届至。原告主张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2月24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按一年期某标准计算为1145.56元,被告应予以支付。 2、《武汉绿地·国博广场项目10#和2#楼SOHO展示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审定金额3461419元,已付款3288348元,已付款比例95%,差欠173071元,被告应予以支付。差欠部分173071元均为质保金,应按合同约定在质保期满后支付。该工程于2015年9月30日竣工,质保期已届至。原告主张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2月24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按一年期某标准计算为911.35元,被告应予以支付。 3、《武汉绿地·国博广场项目4#、5#楼展馆园林景观工程合同》暂定金额8400577元,审定金额9386243.35元,已付款3317300元,差欠6068943.35元,被告应予以支付。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发包单位支付审定产值的70%。截至竣工日2020年11月3日,按合同暂定金额70%核算,应付款5880403.9元,以差额2563104元(5880403.9元-3317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日至2022年11月13日止,按一年期某标准分段计算为194227.1元。合同约定签署竣工结算确认书后付至结算余额的95%,案涉工程《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上未标注日期,结算时间不明。考虑该工程竣工之日起满2年之日为2022年11月3日。本院酌定一并按工程移交之次日即2022年11月4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以差额6068943元(9386243.35元-33173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4日至2025年2月24日止,按一年期某标准分段计算为483861.03元。上述利息共计678088.13元。 4、《武汉绿地凤凰湾项目商业地块园林景观工程合同》审定金额10648394.01元,已付款5175416.60元,差欠5472977.41元,被告应予以支付。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审定产值的70%。截至竣工日2019年12月5日,按合同暂定金额10223083元的70%核算应付款7156158.1元。以差额1980742元(7156158.1元-5175416.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2年1月13日止,按一年期某标准分段计算为162920.11元。合同约定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即10115974.31元,质保期满退还5%质保金。但该工程《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签署时间不明,考虑该工程竣工之日起满2年之日为2021年12月5日。原告主张按工程移交之次日即2022年1月14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予以照准。以差额4940558元(10115974.31元-5175416.6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至2025年2月24日止,按一年期某标准分段计算为540720.39元。上述利息共计703640.5元。5%部分质保金的逾期利息,根据原告提交的计算明细,其并未主张,本院不予处理。 5、《武汉绿地凤凰湾项目住宅地块园林景观工程协议书》审定金额9282201元,已付款4991303.8元,差欠4290897.2元,被告应予以支付。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发包单位支付审定产值的70%。截至竣工日2017年9月30日,按合同暂定金额9290531元的70%核算应付款6503371.7元。以差额1512068元(6503371.7元-4991303.8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6月2日止,按一年期某标准分段计算,共计184551元。合同约定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质保期满退还5%质保金。但该工程《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签署时间不明。考虑该工程竣工之日起满2年之日为2019年9月30日。原告一并按工程移交之次日即2020年6月2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予以照准。以差额4290897元(9282201元-4991303.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至2025年2月24日止,按一年期某标准分段计算为736506.04元。上述利息共计921057.04元。 6、《武汉绿地凤凰湾项目商业地块室外给水、雨污综合管网工程施工合同》审定金额2201312.59元,已付款1156178.11元,差欠1045134.48元,被告应予以支付。合同约定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质保期满退还5%质保金。但该工程《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签署时间不明,考虑该工程竣工之日起满2年之日为2021年12月5日。本院酌定一并按工程移交之日即2022年1月13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以差欠的104513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至2025年2月24日止,按一年期某标准分段计算为114493.72元。 7、《武汉绿地·国博广场项目13#楼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结算价款5777772.21元,已付款1962600元,差欠3815172.21元,被告应予以支付。合同约定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质保期满退还5%质保金。但该工程《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签署时间不明,考虑该工程竣工之日起满2年之日及《竣工验收证书》载明的移交时间均为2024年11月10日。本院酌定一并按2024年11月10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以差欠的3815172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0日至2025年2月24日止,按一年期某标准分段计算为34671.03元。 8、《武汉绿地凤凰湾项目售楼部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审定金额2,507,517元,已支付2,599,691元,已超付92,174元。 9、《武汉绿地凤凰湾项目住宅地块展示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审定金额2373815元,已付款1566348元,差欠807467元,被告应予以支付。合同约定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质保期满退还5%质保金。但该工程《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签署时间不明,考虑该工程竣工之日起满2年之日为2015年9月28日。原告按工程移交时间2020年6月2日起主张逾期利息,本院予以照准。以差欠的80746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日至2025年2月24日止,按一年期某标准分段计算为138681.91元。 10、《武汉绿地·国博广场项目一期园林景观工程协议书》审定金额16860718元,已付款16217682元,差欠643036元,被告应予以支付。合同约定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质保期满退还5%质保金。但该工程《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签署时间不明,考虑该工程竣工之日起满2年之日为2019年6月6日。本院酌定一并按2019年6月6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以差欠的64303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5年2月24日止,按一年期某标准分段计算,共计137475.81元。 综上,被告应支付上述10项建设工程的工程款本金共计68,216,392.16元,已支付45,774,317.51元,还应支付22,442,074.65元。截至2025年2月24日的利息共计2,730,165.05元。 关于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上述工程项目中,除《武汉绿地·国博广场项目13#楼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工程以外,其他9项工程即使全部按竣工之日起计算2年缺陷责任期作为应付款日期,距本案起诉之日也均已超过十八个月。原告要求在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武汉绿地·国博广场项目13#楼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竣工日期2022年11月10日,结算价款5,777,772.21元的95%即5,488,883.6元按合同约定应在结算完成时支付,但实际支付1,962,600元,差额3,526,283.6元。因《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上未签署日期,结算时间不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故本院认定3,526,283.6元以工程移交之日即2024年11月10日为应付款时间,原告在本案中提出主张未超过十八个月的期限。按审定价格5,777,772.21元的5%部分的质保金288,888.61元,应在质保期满即2024年12月10日支付。原告在本案中提出主张亦未超过十八个月的期限。上述差欠的工程款共计3,815,172.2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原告可对武汉绿地·国博广场项目13#楼园林景观工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欠付工程款3,815,172.2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某某置业公司认为案涉工程存在质量瑕疵,结算金额过高,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工程均已完成结算,且质保期均已届满,被告要求暂扣质保金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新区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442074.6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新区某某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5年2月24日的利息共计2730165.0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武汉新区某某有限公司对武汉绿地·国博广场项目13#楼园林景观工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欠付工程款3815172.2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武汉新区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82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