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2民初490号
原告:武汉新雅景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606号新城阳光国际广场(C地块)G栋26层1、2、3、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8199488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奥禧悦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52BG6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新雅景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奥禧悦拓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向原告武汉新雅景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武汉新雅景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新雅景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