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凤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凤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826执56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凤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锦园新世纪综合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3535408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74101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榆林市凤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凤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0826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借款2589831.11元及案件受理费2768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待被执行人工程款到位,一次性偿还欠款),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凤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凤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826执56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