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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民终66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闵家桥24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3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3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