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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甘0105民初5276号 原告: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9年4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告:***,女,汉族,1936年9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原告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物业费4661.2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6日,兰州某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协议》,约定由原告为万**西南区××栋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自2019年12月17日至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新合同为止;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住宅物业管理费1.2元/月/㎡。综上,被告拒不支付物业费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某某物业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催缴物业费照片、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页发布的公告、兰发改〔2020〕102号《关于印发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的通知》、物业服务照片、供热缴费凭证、垃圾清运费交费票据。***未到庭也未向法庭出示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系××小区××幢××号房业主,房屋面积90.31平方米。2019年12月16日,兰州某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协议》,约定将兰州万**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家属院物业移交乙方进行管理,包括万**西南小区、万**西北小区、万**东北区、万**东南区、万欣家园、83栋。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兰州市物业企业信用等级和物业项目星级服务2020年动态化测评结果公示的公告》,某某物业服务的万**项目为二星级标准。某某物业依约向小区业主提供相关物业服务,***未交纳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物业费,遂酿成纠纷。 另查明,某某物业当庭表示案涉小区收费标准按照一星级服务标准1.2元每平方米每月收取。 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某某物业作为服务单位进行物业管理,且按照协议内容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接受了某某物业提供的包括安保、卫生等物业服务,***应向某某物业支付各项物业费用,经核算,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物业费共计4660元(90.31㎡×1.2㎡/月×43月=466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46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