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甘01民终55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胡某之夫),住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胡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2民初16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重新改判或发回重审;2、上诉费与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五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对漏水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视频、照片、兰州某某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排查上水管情况的说明以及鉴定机构退卷函中关于通风管道检查情况的说明,足以排除上水管和通风管道冷凝水的事实,且五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既未对上述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提出反证,也未向一审法院提交任何证据,一审法院应当采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因此可以确定上诉人家中漏水原因系下水管道漏水。2、某甲公司一审未出庭,且未主张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关系,上诉人与某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物业服务关系不存在争议,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某甲公司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关系错误。3、一审对胡某损毁证据、妨碍司法鉴定的事实认定不清。胡某在一审鉴定期间,明知其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也明知自家卫生间地漏铸铁管道是本案主要证据的情况下,故意毁损卫生间地漏铸铁管道及地板,导致鉴定无法开展。胡某未主张卫生间地面重新装修的事实,也未出示过任何装修的证据,更未合理说明为何要在鉴定期间破坏卫生间地漏铸铁管道及地板,该行为是导致司法鉴定机构蓄水试验无法进行的唯一直接原因,其应当承担损毁证据、妨碍司法鉴定的法律责任。4、一审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认定不清。一审法院应当尊重案件事实,根据现有证据依法作出判决,且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不能仅因为鉴定无法进行就驳回***诉讼请求。
***辩称,对上诉人的上诉没有意见。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不应该赔偿。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不应该赔偿。
某甲公司、胡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某甲公司、胡某向***赔偿各项损失(以鉴定结果为准);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某甲公司、胡某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财产保全保险费、公示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增加诉讼请求:3.***、***、***、某甲公司、胡某承担本案鉴定费;4.***、***、***、某甲公司、胡某承担因二次漏水导致的损失。***在庭审中表示放弃要求***承担上述侵权责任,并明确其主张的损失赔偿金为12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1月至3月,***发现其居住的兰州市城关区××街道××村××号××单元××层××室房屋厕所顶部出现积水滴落,导致顶部及厕所装修损坏,房屋外部走廊部分霉变。***房屋所在的红山根西村166号第3单元302室、402室也出现厕所底部积水或漏水情况。经过***与***、***、***、某甲公司、胡某及社区、物业多次排查,均未查明渗水、漏水原因。***起诉至一审法院。2023年11月,***房屋再次发生渗漏水情况,经***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甘肃某某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房屋漏水情况进行鉴定。甘肃某某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下列调查取证工作:1.对***和***、***、***、某甲公司、胡某进行了询问并记录陈述意见;2.对202室房屋漏水现状进行了调查、取证、勘验、检测。对302室房屋、402室房屋、502室房屋的现状分别进行了调查、取证、勘验、检测并且对上述房屋卫生间内的管道均进行了通水试验;3.对302室房屋、402室房屋卫生间地面进行了蓄水试验。因502室房主胡某对卫生间地面重新装修,被砸开地方防水层已经被破坏无法进行蓄水试验;4.对案涉房屋所属的建筑物排气烟道自202室房屋至出屋面部分进行了调查、取证、勘验、检测,未发现202室、302室、402室、502室房屋排气烟道中有水流:在502室发现该排气烟道在卫生间顶部楼板处被封堵(据胡某丈夫张某陈述系其楼上602室封堵),但因未能对胡某房屋(502室)卫生间地面进行蓄水试验,且经过对现场调查、取证、勘验、检测的结果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的分析后,无法客观分析出202室房屋的漏水原因,遂退回一审法院鉴定委托,收取鉴定费用2000元,由***支付。
另查明,***系兰州市城关区××街道××村××号××单元××层××室房屋所有权人,***现居住于兰州市城关区××街道××村××号××单元××层××室,***现居住于兰州市城关区××街道××村××号××单元××层××室。***系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街道红山根西村166号第3单元02层502室原房屋所有权人,2023年5月30日,***将该套房屋出售于胡某,并于2023年6月7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为***房屋漏水是否为各被告所致。***和各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案涉楼栋中***居住的202室、***居住的302室、***居住的402室在2023年初和2023年底屋顶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漏水情况,胡某表示其居住的502室在打通与厕所排气烟道连通的墙壁后也出现屋顶有积水的情况。各被告同时承认在询问101室住户时,住户表示也存在屋顶有积水的情况,结合***提交的照片,一审法院对***关于其厕所顶棚渗漏水造成损害的主张予以采信。关于***厕所屋顶渗漏水原因问题。***认为漏水系502室地漏铸铁管道漏水,而铸铁管道与通风管道离得很近所致。***和胡某则认为是因通风管道阻塞导致水汽无法排除集聚在通风管道中导致,理由是***封堵自家厕所与排气烟道连接部位后,厕所顶部漏水情况未再出现,而胡某重新装修时打通厕所与排气烟道连接部位后,房屋屋顶也出现积水情况。***则表示漏出的水是热的,一旦供暖就开始漏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侵权行为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根据***的申请委托甘肃某某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房屋漏水原因进行鉴定。该公司对各被告或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询问、对202室、302室、402室、502室房屋进行勘验、检测,并对上述房屋卫生间内管道进行通水试验,对302室、402室进行蓄水试验(502室因重新装修导致地面原防水层被破坏,无法进行蓄水试验),对案涉房屋所属的排烟道自202室以上部分进行勘验、检测后无法分析出***房屋漏水原因,退回了一审法院的鉴定委托。***另提交录音一份以证明其关于502室地漏铸铁管道漏水的主张,***称该录音系其妻子与为502室房屋进行装修的装修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对话,***未能证明录音相对方的身份,且该段录音也仅能证实案涉楼栋的排水管道老化,并不能证明502室排水管道漏水,故一审法院对该段录音不予采信,***未能证明胡某居住的502室房屋地漏管道破裂,而且即使502室地漏管道破裂漏水,***居住的202室与502室相隔两层,漏水属于渗漏而非短时间大量留出,经检测排气烟道中也没有水流,***无法说明漏水是如何穿过中间两层进入***房屋的,***关于502室地漏破裂导致其家中漏水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未能证明502室房屋存在漏水情况,也未能证明自己家中渗漏水与502室相关,***应当承担未能证明该事实的不利后果。***未证明***和胡某存在侵权行为,其要求***、胡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未证明其居住的202室漏水与402室相关,而且***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是***在发现402室出现漏水情况时未能及时找502室房主沟通,导致持续漏水造成202室损失,该主张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也有违社会公众对应承担侵权责任情形的普遍认识,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即未能证明漏水原因,也未提交其与某甲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及合同内容的证据,无法确定某甲公司对案涉楼栋物业服务管理范围,也无法确定某乙公司对漏水部位是否具有管理义务,***要求某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未能证明自己主张的侵权行为存在,也未能证明自己的损失与各被告相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2000元,由***负担。
二审期间,***提交了短信截图,证明利民物业就是案涉楼栋的物业服务企业。***和***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质证称其不清楚。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房屋漏水的原因是什么,是否为五被上诉人所导致。从一、二审查明事实看,***的厕所确实存在顶棚渗漏水,也给其造成了损害。关于***厕所屋顶渗漏水的原因问题,各方陈述不一,***认为漏水系502室地漏铸铁管道漏水,而铸铁管道与通风管道离得很近所致。一审根据***的申请委托了甘肃某某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房屋漏水原因进行鉴定,但因502室重新装修导致地面原防水层被破坏,甘肃某某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无法进行蓄水试验,其经过现场调查、取证、勘验、检测及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仍无法客观分析出***房屋漏水的原因,故向一审法院退回了鉴定委托。本案中,***称封堵自家厕所与排气烟道连接部位后,厕所顶部漏水情况再未出现,胡某称其重新装修时打通厕所与排气烟道连接部位后,房屋屋顶也出现积水情况,故***和胡某均认为漏水原因系因通风管道阻塞导致水汽无法排除集聚在通风管道中导致,而***则表示漏出的水是热的,一旦供暖就开始漏水。在鉴定机构无法得出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一、二审所举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厕所漏水系因502室地漏铸铁管道漏水所导致,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现有证据不能查明***厕所的漏水原因,故***要求各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