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甘01民终83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丈夫),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4)甘0102民初7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甘0102民初74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全部由***、***、***、某某物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所有诉讼请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证据规则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已经清楚地向法院提交了证据证明其房屋经常遭遇下水道堵塞等情况,严重影响到了***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众所周知,所有居民楼的下水管道是联通的,***常年一人生活,并不会产生太多的生活垃圾,***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数次下水管道清理过程中,总能清理出鸽子毛与建筑垃圾等,这与六楼住户常年在楼顶养殖鸽子及三楼住户进行房屋装修的生产生活状况完全相符。因此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支持***的主张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无端加大了***的举证责任。二、一审法院对***提供的证据未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严重不负责。***作为一个接近八十岁的老人,且是一名二级残疾人,对自己的生活尚且不能完全自理,***提交的证据中能清晰地看到某某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为***疏通下水管道时鸽子毛及建筑垃圾等物堵塞其中。一审法院对***提交的证据应当现场进行走访认证,其不仅没有,反而对***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极不公正。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辩称,关于***说的下水不通的问题,这跟她长期养狗有关,其给狗洗澡、狗毛脱落这些也很容易堵塞下水道,而且案涉楼房的年限比较长,下水管道各方面也不太好,***现在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人养狗在先,她养狗有狗毛、粪便等肯定要堵下水道,这一层都会堵。
***辩称,案涉的楼是80年代的老楼,下水管道是铸铁管道,年限一长管道中会有些污垢,管道的直径也会变窄,***本人也养狗,会有狗毛等,而且洗脸、洗头都要通过下水道,头发是肯定会有的。***说的养鸽子的问题,其陈述鸽子毛把管道堵塞了,我们养鸽子在楼顶,鸽子毛怎么会进入下水道中。而且***提交的证据中显示只掏出一根毛,这根毛是什么毛也不确定,如果***说这根毛是鸽子毛,其要去鉴定证明,其有证据证明这根毛是我们家鸽子的毛,我们可以进行赔付,现在***说这根毛是我们养的鸽子的毛我们不认可。***最多的时候养了十一条狗,其在卫生间里给狗洗澡,是不是也会导致狗毛进入下水道,即便是管道堵塞,也是***家中狗的狗毛堵在里面,不是其陈述的鸽子毛、头发等堵塞的管道。案涉楼房的管道年久失修,肯定会堵塞,在本次之前管道就堵过一次,是***找人疏通的,疏通的钱是大家平摊的,***的管道堵塞之后,是某某物业公司无偿疏通的,没有产生任何费用。
***辩称,一、案涉楼房一栋住6户,***只起诉了***、***、***三户,难道整栋楼只有我们三户在用下水?***家是2023年6月装修的房屋,管道堵塞是在2023年元月,管道堵塞和***装修房屋的时间节点不符,***所说管道里堵的水泥等材料是***装修造成的,***不认可。二、***自己养了十一条狗,狗毛等也会造成管道堵塞,堵塞之后还会造成楼上人的不便,就此***应该负全责,也应该进行赔偿。三、案涉楼房是老楼,自然会有堵塞的现象,不能证明***所说的石头、砂子等堵了管道是***装修造成的。四、关于***陈述的住院问题,其住院是在3月,付费是在5月,时间节点不符。五、在***没有装修房屋之前,管道就有堵塞的情况,之前在管道疏通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是楼上的住户们平摊的,***没有出过钱,其也无法证明造成管道堵塞的石头、砂子等是从***家中下去的。
某某物业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向***支付与下水管道疏通费等价的精神损失赔偿费用(价格参照物业价格收费标准180/次,共四次,但物业因***为残疾人而未收取费用),共计720元;2.请求判令***、***、***向***支付污水、粪便清理费共计800元;3.请求判令***、***、***、某某物业公司向***支付房屋修缮费共计4000元;4.请求判令***、***、***、某某物业公司向***支付因污水浸泡导致生病住院的医药费3218.64元;5.请求判令某某物业公司为***下水管道改造成单独管道;6.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物业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居住在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街街道××路××号××单元××层××室,***系***所居住的103室上二楼的业主,***系***所居住的103室上三楼的业主,***系***所居住的103室上六楼的业主,某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自2023年开始至2024年3月,***所居住房屋先后多次发生下水管道堵塞,某某物业公司在堵塞情况发生后,多次为***进行了管道疏通。***自称堵塞情况造成的污水问题与楼上二、三、六楼住户存在因果关系,***、***、***均予以否认。庭审中,法院对***进行释明,堵塞原因及房屋修缮费用是否申请鉴定,***均不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称其下水管道严重堵塞系***、***、***所导致,但***提交的证据不足证明该主张,***主张的下水管道疏通费所等价的精神损失赔偿费,***自认某某物业公司并未收取下水管道疏通费,故其主张精神损失赔偿费用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主张的污水、粪便清理费、房屋修缮费以及因污水浸泡所导致生病住院的医药费,因***未提供污水、粪便清理费、房屋修缮费实际发生的证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医药费的产生与***、***、***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主张某某物业公司将***下水道改单独管道,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无法支持。综上所述,***的各项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向本院提交:证据1.视频材料,证明2023年下半年***装修后***家出现下水管道堵塞的问题,一直到2024年11月1日还在堵塞。证据2.照片,证明***家的下水管道一直堵塞。***对***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证据1、证据2不认可,物业掏水管的时候没有收***的钱,之前管道堵塞是找人疏通的,***一分钱没有出,是二楼以上到六楼的人分摊的费用。***对***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证据1是2024年11月1日的,和本案的事情没有关系。对证据2不认可,***所谓掏出了一根鸽子毛,但这一根就能把下水堵住吗?而且这是鸽子毛还是鸡毛也不能确定。***对***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证据1、证据2均不认可,无法证明石头、砂子这些是从***家下去的;付费凭证是当时***家堵了,***疏通自家管道所支付的费用,当时***给***发了截屏,现在***作为其自己的证据进行举证***不认可。本院对***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无法证明***的下水管道堵塞是***、***、***所致。
本院另查明,***居住于六楼、***居住于三楼,一审判决对居住楼层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他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四者缺一不能构成侵权责任。本案中,***主张其家中下水管道堵塞系***、***、***所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家中下水管道堵塞系***、***、***所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各项损失与***、***、***、某某物业公司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