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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房建公寓段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甘01民终9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精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精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房建公寓段,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房建公寓段(以下简称:某某寓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2民初26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2民初26351号民事判决书,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寓段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公司是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楼栋排水井等设施负有定期检查维护和管理的义务,进而认定某某公司应当对***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明显不合理。 一、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具备四个要件,即侵权行为、过错、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看,某某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首先,某某公司在本案中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在一审中自述从2013年起房屋就开始陆续出现墙皮脱落、电路损坏等问题,2015年其发现楼下地下室有渗水情况,而某某公司是2019年9月才接管案涉小区,由此可见某某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其次,某某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积极履行法定及约定的义务,并不存在因不作为导致***财产受损的情形。根据《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关于公用管道及蓄水池的改造维修,需要业主共同决定并筹集维修资金,并作出是否改造修缮的决定,某某公司多次查看并向小区业主释明情况、征询意见,但大部分业主拒绝配合,且由于案涉小区公共维修资金未足额缴纳,导致该部分的维修费用无法正常预支,因此阻碍案涉小区蓄水池等公共设备进行改造维修的并非某某公司。相反,某某公司自从接管案涉小区后,对蓄水池内的积水采取了安装自动抽水泵及人工抽水等方式,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积极解决积水问题,某某公司在物业服务期间积极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不作为的侵权情形;再次,某某公司不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对案涉楼栋管道层所有管道进行全面排查,及时维修并对地下室积水进行抽排处理。事实上,某某公司在物业服务期间,积极履行排查检修义务,并对蓄水池积水多次抽排,但由于案涉小区公共维修资金未足额缴纳,且大部分业主不配合进行整修,导致蓄水池问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因此,某某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更不存在因过错导致***权益受损的情形;最后,在某某公司无侵权行为、过错的情况下,某某公司与本案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就无从谈起。根据鉴定意见,***所在房屋墙面返潮浸泡与该楼排水井故障、消防管道爆裂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该鉴定报告只证明了引发***房屋受损的客观因素,并不能对法律规定的侵权四要件中的因果关系作出证明。假设该鉴定报告客观准确,那么造成***房屋损失的原因,既有2019年之后某某公司接管小区后的原因,也有2019年之前某某公司未接管小区前的原因。一审法院在没有区分某某公司与某某寓段对所造成损失的作用大小的情况下,判决某某公司对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明显不合理。某某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作为物业服务单位的义务,大部分业主不配合整修及维修资金未足额缴纳,才是导致***房屋受损的关键原因。并不是说排水井存在故障,就当然的认定某某公司存在不作为的情形,这是从结果倒推原因的错误逻辑,某某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亦不存在过错,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当对***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案错误地划分举证责任,加重了某某公司的举证责任,明显不合理。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中***承认其房屋在某某公司接管案涉小区之前,已经开始出现墙皮脱落、墙体裂缝等各种问题,足以说明小区公共设施在移交给某某公司之前就存在缺陷,但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移交小区时公共设备存在缺陷,因此对某某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其次,即使***在一审中的承认不构成自认,对于案涉小区接管之前设备是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也应当由某某寓段承担,一审法院以结果倒推原因,错误地划分举证责任,损害了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后,***作为本案的被侵权人,并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本案各侵权要件是否真实具备,某某寓段作为之前的物业服务者,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某某公司移交案涉小区时,小区的公共设施不存在瑕疵。一审法院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判决某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三、一审法院过分依赖司法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并不能鉴定2019年案涉小区交接前后的设备瑕疵对***房屋造成损失的作用大小,强行让某某公司承担所有损害赔偿责任,不当地加重了某某公司的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有失公允,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辩称,***尊重一审法院的判决。 某某寓段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公正,没有不妥之处。 二、案涉小区物业自2019年8月已由某某寓段向某某公司交接完毕,在此情况下,***的诉讼请求与某某寓段无关。根据某某寓段提交的《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部分铁路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职能及其配套资产分离移交确认书》可见,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职能及相关资产已于2019年8月31日移交给某某公司,自此以后,案涉小区的物业公司一直是某某公司,某某寓段不再负责案涉小区的一切物业管理,***的相关诉讼请求与某某寓段无关。 三、某某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企业,无证据证明其就***诉称的排水井、消防管道等共用设施进行了定期检测、维修和维护,在此情况下,其上诉请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根据司法鉴定报告载明的鉴定意见,***房屋墙面返潮浸泡与该楼物业卫生间未做防水没有因果关系,与该楼排水井故障及2023年消防管道爆裂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就案涉房屋漏水导致的财产损失也进行了鉴定。某某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楼栋排水井、消防管道等共用设施设备负有定期检查维护和管理的义务,***所住楼栋内排水井、消防管道的日常维护、维修属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范围。***的房屋因排水井故障、消防管道破裂致使房屋浸水受损,某某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对***诉称的设施设备进行了维修,亦无证据证明其对案涉小区共用设施定期进行了维护、管理,因此某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应当就***诉称的损失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四、某某公司及***无证据证明某某寓段应当就本案承担任何责任。***对某某寓段的诉讼请求已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于2023年10月底以某某寓段及某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但某某寓段于2019年8月31日已将案涉小区物业全部移交给某某公司管理,在2019年8月底至2023年10月底期间,***无证据证明存在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因此其对某某寓段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五、***及某某公司均无证据证明某某寓段应当就本案承担任何责任。某某寓段早在2018年便将案涉小区的资产及管理进行了移交,对移交后存在的排水故障以及2023年发生的消防管道破裂,是某某公司在接管后不履行维修义务及管理责任所致,与某某寓段无关。且某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在移交时小区公共设备存在缺陷,某某公司及***均无证据证明上述设备故障系因某某寓段原因造成,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六、一审法院的鉴定是各方通过法院程序进行的鉴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当遵循该鉴定报告得出的结论。该鉴定报告就案涉房屋的损害、受损及因果关系明确注明是受消防管道爆裂跑水浸泡及***居住房屋地下室管道长时间积水造成的,即是某某公司管理不善产生的损害,该司法鉴定报告程序合法、内容详实公正,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七、***所诉损害,不能归责于某某寓段。本案不属于法定的无过错责任,但根据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法律规定,经司法鉴定,***的损害结果与某某寓段无因果关系。同时,***及某某公司无证据证明某某寓段对案涉损失存在过错,也无证据证明***所诉损失是由某某寓段造成的。因此,***及某某公司要求某某寓段承担法律责任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某某公司、某某寓段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安全隐患;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某某公司、某某寓段赔偿***房屋损害约二十万元(具体赔偿金额以法院委托鉴定结果为准);3.本案的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某某寓段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购买了兰州市城关区××街道××路××花园小区××号楼××室××街道××路××号××单元××层××室××并装修入住。***入住至今,房屋客厅、餐厅、主卧部分墙体出现返潮、掉皮、泛碱等问题。2023年1月22日,***房屋所在楼栋南侧消防栓箱里管道阀门爆管,致使***房屋因消防管道爆裂跑水而浸泡。2023年12月26日,法院依法委托甘肃某某木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街道××路××号××单元××层××室××楼排水井故障、物业卫生间未做防水、消防管道爆裂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公司作出2024LDJC-SFJ-00008司法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载明:通过现场调查取证与检验检测结果综合分析,***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街道红山根西路8附7号1层104室房屋下管道层和地下室(地下二层)长时间积水,由于管道层层高较低,水通过混凝土毛细管作用渗透,对其结构实体影响很大,并逐步扩大影响到该楼层一层***住房的局部,使***房屋地面墙面材料潮湿,墙体返潮,导致墙体粉刷面层掉皮、泛碱、粉化、脱落等,并随之恶化整体房间的湿度的情况;此外,***房屋受到消防管道爆裂跑水而浸泡,加剧房屋墙面的损坏。距***房屋西侧约1.75m的物业卫生间对***房屋受损影响不大。鉴定意见为:1.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街道红山根西路8附7号1层104室房屋墙面返潮浸泡与该楼卫生间未做防水没有因果关系,与该楼排水井故障、消防管道爆裂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2.建议对管道层所有管道进行全面排查,及时维修检漏并更换老化管道,维修或者更换地下室潜水排污泵,抓紧对地下室积水抽排处理。否则,会加剧对***房屋的影响程度,影响该楼住宅整体。2024年7月22日,法院委托甘肃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因漏水导致房屋受损的价值进行鉴定,该公司作出甘肃华信价鉴【2024】00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根据现场实际勘察、测量,因漏水导致房屋受损部分的财产价值鉴定金额为90184.32元;2.根据***提供的房屋漏水因果关系鉴定报告,房屋漏水与该楼排水井故障消防管道爆裂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导致房屋常年潮湿、维修,为彻底解决漏水、渗水情况对房屋后续造成侵蚀,需对全屋进行防水、防潮处理,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价值鉴定金额为192141.68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承担侵权责任需具备四个要件,即侵权的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某某公司作为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楼栋排水井、消防管道等共用设施设备负有定期检查维护和管理的义务,***所住楼栋内排水井、消防管道的日常维护、维修属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范围。某某公司辩称该公司于2019年9月才接管案涉小区,2018年之前属于某某寓段管理期间,在此期间产生的损失由某某寓段承担。根据某某公司提交的《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及配套资产分离移交协议》可以证明,案涉房屋的物业管理于2019年8月已由某某寓段向某某公司交接完毕,但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在移交时小区公共设备存在缺陷,对于其答辩理由不予采纳。某某公司仅提交的现场工作照片,亦不能证实对共用设施定期进行维护、管理的事实,不能免除其责任。故案涉房屋因排水井故障、消防管道破裂致使房屋浸水而受损,排水井故障、消防管道破裂发生在某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现因某某公司对案涉楼栋内排水井、消防管道管理不善,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即排除妨害,消除安全隐患,并对***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某某公司应对案涉楼栋管道层所有管道进行全面排查,及时维修检漏并更换老化管道,维修或者更换地下室潜水排污泵,对地下室积水抽排处理。关于***的损失认定,参照甘肃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第一项鉴定意见,认定为90184.32元。关于该鉴定意见第二项,是为解决后续对房屋可能造成的侵蚀,而对房屋全面进行防水、防潮处理所预估的损失,不宜认定为***的直接损失,上述损失如后续实际产生,***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对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街道××路××号楼××楼栋管道层所有管道进行全面排查,维修检漏并更换老化管道,维修或者更换地下室潜水排污泵,并对地下室积水抽排处理;二、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损失90184.32元、支付鉴定费45727.9元,共计135912.22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负担689元,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61元(案件受理费已由***预交,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某某公司主张其接管案涉小区后,对蓄水池内的积水采取了安装自动抽水泵以及人工抽水等方式,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解决了积水问题,不存在不作为侵权的情形,且***自认案涉房屋自2013年起就出现过墙皮脱落等情况,某某公司系2019年才接管案涉小区,故对***的损失其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某公司作为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楼栋排水井、消防管道等公用设施负有定期检查和维护的义务。根据案涉鉴定报告显示,案涉楼栋地下室排污潜水泵未正常运行,地下室污废水不能正常排出至室外,***房屋受损与排水井故障、消防管道爆裂存在因果关系。某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楼栋设施、设备进行了维修、维护,故某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陈述案涉房屋2013年出现过墙皮脱落等情况,但某某寓段已采取措施进行了处理,移交某某公司后某某公司未尽到维护、管理义务。且某某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小区设施、设备在某某寓段移交时存在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等缺陷,故某某公司主张某某寓段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