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4民初5331号 原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闵家桥24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精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精佑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女,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康乐路25号康乐家园1号楼1单元1403室。 原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2025年10月28日,原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王**已去世,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消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