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0696号 原告:***,女,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