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0696号
原告:***,女,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露